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02民初274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5部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该单位副旅长。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5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原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