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02民初273号
原告:牡丹江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西环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好,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西环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