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8民终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市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新区二路阳光都市A-07-04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67503300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建设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978009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港市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港市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