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技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8民辖1号
原告: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建设西路64号(市农机公司旁边)。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技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蒙圩镇龙门工业园广西煜隆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真照。
原告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与被告广西技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农村电力服务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技创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0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500元及欠付的工程款利息18299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广西技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0KVA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桂平市蒙圩镇的技创公司100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价款为355000元,合同内容中约定如被告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则按工程造价总额10%计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工程建设义务,2020年3月12日该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被告至今一直使用该配电工程。经结算,被告尚欠305000元工程款未付清给原告,原告多次追偿未果。
桂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为贵港市港北区,故该院没有管辖权。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桂0881民初5894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1月10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桂平市蒙圩镇,本案不属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桂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为涉及到电力设备安装等的配电工程,故本案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位于桂平市蒙圩镇,故本案应由桂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露露
书记员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