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802执1234号之五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802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1.将贵港市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贵港市的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共2000.14平方米,其中一层523.74平方米、二层721.41平方米、三层754.99平方米)转移登记到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2.申请执行经济损失5651115元、迟延竣工违约金252000元、案件受理费157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将上述房屋已办理强制过户手续。并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10967.34元、有押金收入50万元,本院已扣划、提取。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157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726元已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得到清偿债权791155.34元,剩余部分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审 判 员 葛 娟
法官助理 赵敏君 书 记 员 张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