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破申3号 申请人: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梅石路11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润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71509994U。 法定代表人:***,恒联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壁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737202755。 法定代表人:***,恒茂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恒联公司、恒茂公司员工。 2019年9月3日,中润公司以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8210809元及利息、赤壁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3600000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联公司、恒茂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将申请书及通知书送达给恒联、恒茂公司,恒联、恒茂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中润公司对恒联公司截止2019年9月24日,享有8210809元及利息的债权;中润公司对恒茂公司截止2019年9月24日,享有360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恒联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在赤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工商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71509994U,恒茂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在赤壁工商行政管理局赤马港工商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737202755,现恒联、恒茂公司的住所地均为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 另查明,恒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恒联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注册资金50000000元(***认缴35000000元,持股70%;***认缴15000000元,持股30%),经营范围:高低频变压器、滤波线圈、线性线圈、电感产品、电源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和销售;纺织品、化纤原料销售。恒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恒茂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注册资金10000000元(***认缴8200000元,持股82%;***认缴1800000元,持股18%),经营范围:高低频变压器、滤波线圈、线性线圈、电感产品、电源等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和销售;纺织品、化纤原料销售。 恒联公司与恒茂公司在人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债上均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二公司的法人人格混同情况如下: 一、人员混同。恒联公司的股东为***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恒茂公司的股东为***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人员混同。 二、经营场所混同。恒联公司与恒茂公司的经营场所均为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二公司存在经营场所混同。 三、经营范围混同。恒联公司经营范围:高低频变压器、滤波线圈、线性线圈、电感产品、电源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和销售;纺织品、化纤原料销售;恒茂公司经营范围:高低频变压器、滤波线圈、线性线圈、电感产品、电源等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和销售;纺织品、化纤原料销售。二公司存在经营范围混同。 四、负债混同。2015年5月12日,恒茂公司与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恒茂公司向赤壁农商行借款9000000元,由恒茂自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恒茂公司股东***、***、恒联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6年6月23日,恒茂公司与赤壁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恒茂公司向赤壁农商行借款9500000元,由恒联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6年7月20日,恒茂公司与赤壁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恒茂公司向赤壁农商行借款1500000元,由恒联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三笔借款,均由恒联、恒茂公司共同使用。二公司存在负债混同。 本院认为:因赤壁市人民法院为恒联、恒茂公司住所地法院,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本案中润公司确实对恒联公司享有8210809元及利息的债权;对恒茂公司享有360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恒联、恒茂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依法能够成为破产清算案件的被申请人,现恒联、恒茂公司已经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发布的法[2018]53号《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恒联公司与恒茂公司存在人员混同、经营场所混同、经营范围混同、负债混同等情况,二公司均存在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鉴于二公司法人人格存在高度混同,不合并破产清算会导致难以区分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利益问题。为了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省恒联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