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139号
申请人: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0454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城路碧桂园翡翠公馆9B幢商铺1层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AG998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549.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549.05元。
保全费545元,由申请人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