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3民初277号之二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47。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陕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2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与被告宁陕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于2022年9月22日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的纷争,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现在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8元,减半收取5024元,由被告宁陕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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