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4民初901号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华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与被告西安华正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