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新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4民初2846号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新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集贤产业园振兴中路1号恒怡创业园办公楼4楼西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查研究院与被告西安高科新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
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查研究院诉称,2021年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山西省西安市××的西安高科新达盛节能环保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线的勘查工作发包给原告,合同固定总价1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勘查工作,并于2021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案涉工程书面勘查成果,被告仅于2021年6月28日支付勘察费用66000元。嗣后,由于被告放弃该项目开发,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成就。该地块现为西安星启未来智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西安航投星链数控智造中心”项目。截止2023年6月15日,被告欠付勘查费用6877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68772元及违约金。
西安高科新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涉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高科新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2元,全部退还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