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鼎龙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890号 原告:陕西鼎龙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镇南强村角门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鼎龙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鼎龙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龙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龙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