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02民初6904号 原告: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碧桂园翡翠公馆9B幢商铺1层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电公司)诉被告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碧桂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2549.05元及逾期利息1243.88元(利息以52549.05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1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8月9日,实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共计为53792.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5日,信电公司(曾用名: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与碧桂园公司签订了《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合同》,由信电公司承接碧桂园公司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合同约定土地位置:渭南市临渭区宣化路与渭源街东北角,工程费用(含税固定金额):52549.05元(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1元/㎡,基底面积52549.05㎡),付款方式:无预付款,信电公司提供《基坑普探报告》并上报结算资料,经碧桂园公司审定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结算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付《基坑普探报告》。2023年11月6日,信电公司与碧桂园公司、审核单位广州市顺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52549.05元。2024年2月27日,信电公司开具了等额电子发票并交付碧桂园公司。后经信电公司多次催要案涉工程款,碧桂园公司仍拒不支付。综上,碧桂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信电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信电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一、1.信电公司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证明原告具有案涉合同的相应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证据二、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原告主体信息)2.《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系合同主体,主体适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证据三、1.信电公司工作人员***与碧桂园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报告书》2.《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3.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4.碧桂园供应商协同平台录屏,证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并出具基坑普探工程报告、开票等义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52549.05元并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碧桂园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5日,发包人碧桂园公司与承包人信电公司(原名: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签订了《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土地位置为渭南市临渭区宣化路与渭源街东南角,工程内容为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基坑开挖后按照《建筑场地墓坑探查与处理技术规程》DBJ61-57-2010进行普探,探查完成后7天内出具基坑普探报告,并经审签后盖章确认,基底面积为52549.05㎡,工程开工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工程期限为437天,从发包人书面正式通知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完毕后5日内出具真实有效的基坑普探报告资料。工程费用(含税固定金额)为52549.05元(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1元/㎡,基底面积52549.05㎡),其中不含税金额为49574.58元,税金金额为2974.47元,税率为6%。付款方式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协议签订后,普探工程结束,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基坑普探报告》并上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按普探面积×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审定后30日内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合同签订后,信电公司即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22年12月,信电公司向碧桂园公司出具了《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报告书》。2023年10月,施工单位信电公司与建设单位碧桂园公司、审核单位广州市顺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字盖章,出具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52549.05元。2023年11月6日,信电公司与碧桂园公司在《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52549.05元,送审工程造价为56333.5元,结算工程造价为52549.05元。2024年2月27日向碧桂园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2549.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于2023年7月2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信电公司。 上述事实有信电公司陈述及《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合同》、《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报告书》、《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庭笔录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信电公司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的《渭南碧桂园·春风南岸项目基坑普探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本案中,信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双方于2023年11月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52549.05元,而信电公司已于2024年2月27日向碧桂园公司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碧桂园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信电公司主张以52549.05元为基数,自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一个月后的次日即2023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碧桂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54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549.0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572.5元,保全费545元,由被告渭南滨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