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陆某某与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21民初1782号 原告:陆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桔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某、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追加罗某某为本案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以其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