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2元,减半收取36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