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2民初365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即墨市留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告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岛环保产业园驯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719604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7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