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8198号
申请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矫健,总经理。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威路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宝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威路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威路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威路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