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辖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驯虎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崇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诉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2民初3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其户籍地虽在莒县,但自2014年开始一直在青岛市即墨区居住,并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即墨区。而且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将工程承包给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为了取得管辖权,虚列被告。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也在青岛市即墨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户籍地虽在莒县,但自2014年开始一直在青岛市即墨区居住,并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即墨区。本案中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时被上诉人***应提供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给***的初步证据,但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即给予立案。其次,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也在青岛市即墨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莒县,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经常居地在青岛市即墨区,本院认为其仅是在青岛市即墨区打工,家庭住址仍是莒县招贤镇贾家岭村,家人一直在该地址居住,故莒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在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上诉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两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上诉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将工程承包给上诉人***,该问题属实体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待实体审理中再行处理。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崇安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