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森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驯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7196049D。
法定代表人:矫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森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马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0279060Q。
法定代表人:李天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富林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森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2398元,剩余利息等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