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局前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