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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辖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6555990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乐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4754220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27号。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于常州市新北区,且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已经进行过开庭审理并委托司法鉴定,形成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保持案件审理的延续性,且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系无锡常住人口,***已提交了公安管理部门相关人口信息资料,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与常州起诉的案件虽然因同一事由引发,但两案并非同一案件。常州案件诉讼时,***身体情况进一步恶化,不得不因为治疗而撤诉,***撤诉后,经过检查和治疗,病情稳定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的情况与常州案件完全不一样了,诉讼时间、***生理机能均不一样了。事实上,经过鉴定,鉴定结论确实与之前并不一致。本案的司法鉴定依法由一审法院组织,经过合理、合法程序在新的情况下形成新的鉴定结论。***在无锡常住,目前右眼已经摘除、左眼近乎失明,已有2年没有收入来源,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只有当事人到庭才能说明具体情况,***没有宽裕的经济实力支付相关交通费用且自身亦无法自行前行异地参加诉讼,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更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二审另查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411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二)2021年1月5日,一审法院受理(2021)苏0205诉前调57号关于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福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组织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3月4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不同部位损害分别评定为不同等级残疾及相应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后诉前调解未果,一审法院受理本案(2021)苏0205民初2591号一案。(三)***提交了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的居住情况资料,均载明***、***自2016年起居住于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虽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该案已审结。现***重新以***、***等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且组织进行了相关司法鉴定,***亦提交了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原审被告***、***自2016年起居住于无锡市锡山区的情况资料,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