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20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局前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4754220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来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天鹅湖花园6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556657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常州来阳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常州来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预付款1561万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561万元。2022年10月24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对常州来阳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561万元暂停支付。若要支付该款,则由本院提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