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179号
申请人: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蟠龙大道**号**幢附**#、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6420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465091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渝0107民初1706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