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荣风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662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29494701,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营盘圈村东八米河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46509158,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在案外人XXXXXX的债权34万元。申请人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在案外人XXX的债权34万元。 二、上述保全措施实施后,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X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