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6626号之二
原告: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29494701,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营盘圈村东八米河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46509158,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女,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8元,减半收取计4619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7989元,由原告天津盐滨抛丸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