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16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6G7208170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国荣风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465091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环执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1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