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1606号 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三阳广场A2807号房。 负责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路18-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6座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