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2620号
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xx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xx牧业有限公司、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xx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沈xx
代书记员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