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03民催10号 申请人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延安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权利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7日银行承兑汇票编号为103XXX42/204XXX40、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延安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