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319号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海星信力德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星信力德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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