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3911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5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8524252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防城港市明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祈福城市花园D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9430477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明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