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2057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原防城港市亿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5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8524252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L5W2H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水务公司)与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金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投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金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投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恒大金碧公司向北投水务公司支付加压设备安装工程款共计1641486.49元;2.恒大金碧公司支付北投水务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23997.40元;3.恒大金碧公司支付北投水务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641486.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事实和理由:北投水务公司(乙方)与恒大金碧公司(甲方)就防城港恒大悦珑湾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分别于2019年8月9日签订了《防城港恒大悦珑湾影城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协议》(合同编号:FCSW-YG-2019-067,合同金额278425.71元);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了《防城港恒大悦珑湾二期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协议》(合同编号:FCSW-YG-2019-066,合同金额为1445991.28元);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了《防城港恒大悦珑湾首期(除影城)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协议》(合同编号:FCSW-YG-2019-064,合同金额为1472558元)。以上三份合同金额合计:3196974.99元。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因恒大金碧公司的地下室未能及时排水导致设备被浸泡,北投水务公司应恒大金碧公司要求为其更换被浸泡设备配件,费用为42999元并计入最终结算。因此,恒大金碧公司的三个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合计3239973.99元。恒大金碧公司上述三个项目于2020年5月22日开工,于2020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交付恒大金碧公司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及通过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30天内,恒大金碧公司一次性付清尾款给北投水务公司,但恒大金碧公司仅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付了59212.86元、2019年12月24日付了8万元、2020年1月14日付了736279元、2020年3月12日付了722995.64元,一共累计付了1598487.50元合同预付款后,剩余的1641486.49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北投水务公司多次向恒大金碧公司催告,但恒大金碧公司均推诿拒付。恒大金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北投水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北投水务公司有权要求恒大金碧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违约金以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甲方拒绝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按照该款约定,恒大金碧公司应支付北投水务公司的违约金应为323997.40元(3239973.99元×10%)。另外,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北投水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恒大金碧公司还应向北投水务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641486.49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被告恒大金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亿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8月9日,恒大金碧公司为甲方与北投水务公司为乙方就防城港恒大悦珑湾影城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签订《供水设备安装工程协议》(编号:FCSW-YG-2019-067),约定工程内容为小区内18#楼即影城生活泵房的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包含水泵机组与生活水箱设备之间的管道连接与相关阀门,包含控制箱及到设备的电缆、桥架,不含各设备混凝土基础捣制;合同包干总价为278425.71元;合同总工期为40个日历天;本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139212.86元,工程竣工及通过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尾款给乙方;本工程的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为:1.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甲方拒绝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延期开工日期,直至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为止,并且每逾期支付工程款一天,应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支付超20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恒大金碧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北投水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9212.86元,于2019年12月24日支付工程款8万元,合计支付139212.86元。
2019年8月14日,恒大金碧公司为甲方与北投水务公司为乙方就防城港恒大悦珑湾首期(除影城)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签订《供水设备安装工程协议》(编号:FCSW-YG-2019-064),约定工程内容为小区内二期生活泵房的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包含水泵机组与生活水箱设备之间的管道连接与相关阀门,包含控制箱及到设备的电缆、桥架,不含各设备混凝土基础捣制;合同包干总价为1472558元;合同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本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736279元,工程竣工及通过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尾款给乙方;本工程的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为:1.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甲方拒绝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延期开工日期,直至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为止,并且每逾期支付工程款一天,应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支付超20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12月12日,恒大金碧公司为甲方与北投水务公司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编号:FCSW-YG-2019-094),就前述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工程内容为“小区内首期(除影城)生活泵房的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包含水泵机组与生活水箱设备之间的道连接与相关阀门,包含控制箱及到设备的电缆、桥架,不含各设备混凝土基础捣制”,并约定上述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2020年1月14日,恒大金碧公司于向北投水务公司支付工程款736279元。
2019年8月14日,恒大金碧公司为甲方与北投水务公司为乙方就防城港恒大悦珑湾二期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签订《供水设备安装工程协议》(编号:FCSW-YG-2019-066),约定工程内容为小区内首期(除影城)生活泵房的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包含水泵机组与生活水箱设备之间的管道连接与相关阀门,包含控制箱及到设备的电缆、桥架,不含各设备混凝土基础捣制;合同包干总价为1445991.28元;合同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本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722995.64元,工程竣工及通过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尾款给乙方;本工程的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为:1.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甲方拒绝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延期开工日期,直至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为止,并且每逾期支付工程款一天,应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支付超20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12月12日,恒大金碧公司为甲方与北投水务公司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编号:FCSW-YG-2019-088),就前述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工程内容为“小区内二期生活泵房的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包含水泵机组与生活水箱设备之间的道连接与相关阀门,包含控制箱及到设备的电缆、桥架,不含各设备混凝土基础捣制”,并约定上述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2020年3月12日,恒大金碧公司于向北投水务公司支付工程款722995.64元。
以上工程三份合同所涉工程均于2020年5月22日开工,于2020年12月25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结果均合格。
2021年1月27日,北投水务公司就前述三个工程工程款向恒大金碧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申请支付剩余尾款。2021年11月19日,***在北投水务公司向恒大金碧公司提交的三份《结算款支付说明》下方签字确认,就防城港恒大悦珑湾影城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确认本期应付(开票)金额为139212.85元;防城港恒大悦珑湾二期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确认本期应付(开票)金额为765994.64元;防城港恒大悦珑湾首期(除影城)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工程确认本期应付(开票)金额为736279元,其中包含增加工程量部分价款42999元。
2022年5月13日,北投水务公司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恒大金碧公司与北投水务公司签订的案涉三份《供水设备安装工程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恒大金碧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参加诉讼。结合北投水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就本院有关询问作出的陈述,本院对北投水务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施工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确认材料予以认定,北投水务公司主张恒大金碧公司支付工程款1641486.49元(合同包干价共计3196974.99元+新增工程量价款42999元-已付工程款1598487.50元=1641486.4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北投水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23997.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北投水务公司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尚不足以弥补其因恒大金碧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北投水务公司对此应举证予以证明,在北投水务公司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认定违约金。案涉三份《供水设备安装工程协议》第六条第1点均约定恒大金碧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北投水务公司可要求按合同价款支付10%的违约金,而第六条第2点则明确在恒大金碧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现北投水务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第六条第1点计付违约金,恒大金碧公司在收到包含起诉状在内的应诉材料后,未对违约金的计付标准提出异议。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恒大金碧公司的违约程度、过错程度,本院对按照合同价款的10%计付逾期付款违约**以确认,因42999元并非合同签订时双方所确认的合同包干工程价款,故不应计算在内,违约金的数额为319697.50元[(278425.71元+1472558元+1445991.28元)×1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1486.49元及违约金319697.5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9元,减半收取计11245元(原告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89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
审判员 李明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