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506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某某局(宜昌市夷陵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某某局于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称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缴纳全部罚款,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鄂0506行审95号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