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02民初314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2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16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