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韩岗镇镇政府西四百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T3T55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36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宝仲裁字第1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以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