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5711078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36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2024)宝仲裁字第1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以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