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南环路91号信合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40783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宝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986283.8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