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搓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0027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心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心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宝仲裁字第4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8828419.38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4001010023××××账户资金,实际冻结金额82552.63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提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的,故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