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MA48B46A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4)宝仲裁字第1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53026.4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三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三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