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萧县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白土镇欧盘行政村欧盘村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67263183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萧县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宝仲调字第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0元,执行费524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综上,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