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县韩岗镇镇政府西百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依据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1339号民事判决书,济宁儒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83481.8元及利息 、违约金,保证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447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103执2025号案件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