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3民初4049号
原告:李某,男,现住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枣庄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