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1616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电信)、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电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江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运营平台“湖北(武汉)电信IPTV”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涉案作品为知名热播影片,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侵害程度严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湖北电信辩称:我方并未直接侵权,仅提供传输服务,不对内容进行审核,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长江云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是爱上公司提供,在合同中明确了相关侵权,应由爱上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现今智能手机盛行,涉案作品在电视机进行播放,所涉范围和点击率小。涉案作品知名度不高,原告诉讼请求数额明显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影片《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爱奇艺公司享有,授权使用期限:下映第二日起八年,爱奇艺公司称涉案作品于2016年6月18日在爱奇艺平台上线。 2018年2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依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委派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0号(武汉大学对面)东湖楚天府8栋“很高兴遇见你”酒店2109号房间,对以下过程进行录像:检查电视机与智能网络机顶盒(以下简称机顶盒),排除外插U盘等电子设备情况;正常连接机顶盒至电视机后开启设备,显示进入湖北IPTV(中国电信)主界面,分别插拔机顶盒电源线、HDMI线、网线进行测试,视频数据传输正常,机顶盒操作正常,可正常上网;遥控操作返回主界面首页,确认选择控平台首页右上角“微服务”,显示“湖北IPTV官方微信公众号”订阅号二维码及服务号二维码,代理人使用其手机微信分别扫描两个二维码并关注进入其显示微信号,显示账号主体为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遥控操作返回主界面首页,已显示“推荐”栏目内容,分别选择“更多”栏目……“电影”栏目;遥控操作返回主界面首页,选择“电影”栏目内的“全部电影”,进入“电影专区”,在“华语”分类中翻页查找至“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进入“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点播页面后确认选择播放,通过部分正常播放、部分快进播放相结合的方式对该片进行了播放……2018年4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出具(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5820号《公证书》。长江云公司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江云公司。 另查,爱奇艺公司提交《信息内容等39部影片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欲证明其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获得高价授权费用。湖北电信和长江云公司称涉案作品已停止在线播放业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爱奇艺公司称对此未予核实。爱奇艺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750元、律师费8250元,提交公证费照片2张,未提交律师费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版权声明、授权书、声明及本院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涉案作品的片尾署名、公证书、版权声明、授权书等,爱奇艺公司通过授权合法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通过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以看出“湖北IPTV”平台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在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取得涉案作品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在线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北电信称其仅提供传输服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爱奇艺公司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停止侵权,二被告称已停止播放业务,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爱奇艺公司继续主张,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时长、热播程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费用,爱奇艺公司未提交公证费原件及律师费相关证据,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的在线播放业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