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知民初1172号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常青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