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5669号 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评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