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0258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310762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常青路158号。 责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