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4435号 原告:***,女,2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辉县。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