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4435号
原告:***,女,2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辉县。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