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418号 申请人:***,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南路甲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680048963Y,组织机构代码:6800489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内蒙古****市中心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013068385,组织机构代码:701306838。 法定代表人:朗庆春。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详见保全财产线索表)。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