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418号
申请人:***,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南路甲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680048963Y,组织机构代码:6800489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内蒙古****市中心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013068385,组织机构代码:701306838。
法定代表人:朗庆春。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详见保全财产线索表)。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