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财保579号
申请人:***,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
法定代表人:邓强,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4,263.71元的财产,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XXX、担保金额1,634,263.7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期限为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4,263.7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金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