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122民初588号
原告:***,男,1955年出生,现住新疆额敏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阿卜力克木·阿卜杜吾普尔,新疆骏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92606257,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G1047室。
法定代表人:邓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永周,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喀什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90年出生,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现住址疏勒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勇刚,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疏勒县农业农村局,统一代码:11653122MB1890535K,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坤巴斯路8院。
法定代表人:佧米力·萨伍提,该局局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肖俊峰,疏勒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农业农村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阿卜力克木·阿卜杜吾普尔,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永周、***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勇刚、疏勒县农业农村局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肖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辣椒地经济损失102,91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辣椒地损失评估费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们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3日晚23时左右原告***在疏勒县巴合齐乡三村承包喀什深升科技技术有限公司375亩地种植辣椒,被该种植地旁边的疏勒县农业农村局施工三标段灌溉蓄水池因施工方下班没有关闭阀门,蓄水流向***的辣椒地,导致辣椒地被洪水淹没,造成原告***辣椒受损的经济损失。事后原告反映至疏勒县巴合齐乡三村村委会,村委会找施工方疏勒县农业农村局、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和***进行调解,被告方同意赔偿该辣椒地损失,但是至今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喀什恒景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把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为102,918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辣椒地损失,但被告没有赔偿。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洪水淹没责任不在我方,不是我公司蓄水池的水造成的损失,是渠道里的水淹没造成原告损失的,渠道水的闸口及渠道里的水都不归我公司管理。
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与我方无关,造成原告辣椒地水淹并不是蓄水池的水,蓄水池的水必须经过水泵按压后才能流向外面辣椒地,当时蓄水池还未经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使用条件,原告起诉状所称的阀门并不是由我进行管理,此阀门由疏勒县水利局管理。我也从未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疏勒县农业农村局辩称,施工项目当时未经过竣工验收,不清楚是谁放的水;放水或者浇地应该由浇地人自行管理好水,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疏勒县巴合齐乡三村范围内,承包喀什深升农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375亩地种植辣椒;该地快旁边疏勒县农业农村局发包的三标段灌溉蓄水池项目正在进行项目施工;2021年6月23日晚23时左右,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下班后,因施工方没有关闭闸口阀门,造成蓄水流向***的辣椒地,导致辣椒地被洪水淹没,造成原告***辣椒受损毁经济损失;后原告委托喀什恒景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辣椒地损失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为:***位于疏勒县巴合齐乡3村的辣椒地因水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2,9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疏勒县巴合齐乡3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喀什深升农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辉出具的证明、***位于巴合齐乡3村的辣椒地因水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喀恒景价评估字2021第120号)、农用地租赁合同,及辣椒受损的照片,有被告提供的施工沉沙池的照片,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疏勒县巴合齐乡3村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原告***种植的辣椒地块受损是因为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土地旁边修建蓄水池,因施工过程下班后没有关闭阀门,导致蓄水流入原告***的辣椒地块,从而使原告***所种植的辣椒受损。原告***辣椒受损是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下班后未关闭闸门所导致;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的辣椒损失责任。对于疏勒县农业农村局是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疏勒县农业农村局只是将三标段灌溉蓄水池项目发包给方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疏勒县农业农村局作发包方,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故疏勒县农业农村局不承担责任;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是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的技术员及现场负责人,其施工过程中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公司承担,故被告***个人不承担责任。经评估,原告***的辣椒损失评估结果为102,918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辣椒损失102,918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辣椒损失评估费6000元的诉求,因庭审中原告***并未出具相关评估发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辣椒地经济损失费102,9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36元,减半收取计1,239.1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69.18元,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阳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康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