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汉泓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4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汉泓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中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汉泓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安平县汉泓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春梅
书记员  刘佳硕